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定期检验、检测合格的,核发电梯使用标志,并实时传输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未经定期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电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限期办理定期检验、检测或者修理、改造、报废。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完成后十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