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电梯、多次发生故障或者困人事故的电梯,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保养项目,确保使用安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