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更新等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所有权人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改造、修理、更新费用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列支。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资金。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