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

(二)设置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并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实时传输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

(四)由本单位人员开展维护保养,作业现场取得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维护保养期间应当采取围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排除故障并通知使用单位;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

(七)不得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影响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八)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