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人员,并在首次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变更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子化办理提供便利,并向社会公开维护保养单位相关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