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文明乘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拆除或者破坏电梯安全标识、救援标识、零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
(五)在电梯内打闹、吸烟、便溺、遗撒垃圾,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六)使用载人电梯运载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