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手续和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

(三)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规范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并保持完好;

(六)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八)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隐患通知后,应当立即停用电梯,采取围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组织检查修复,并公告停用原因和时间;

(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及时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