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共有人为使用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出租人为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