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布情况和贮存条件,合理划分片区,科学确定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片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等应当按照规定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送交暂时集中贮存点。鼓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建设暂时集中贮存点,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等配置贮存柜(箱)和专用包装袋。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