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贮存柜(箱)等设施、设备。
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以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雨淋、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四)易于清洁和消毒;
(五)避免阳光直射;
(六)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应当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具有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等功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贮存柜(箱)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