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二日收集一次医疗废物,并根据医疗废物产生情况适当提高收集频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督促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