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视频监控,电子标签化处理,实现处理信息全程可追溯。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