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医疗废物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视频监控,电子标签化处理,实现处理信息全程可追溯。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