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