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