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医疗废物。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