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贮存、处置。

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污染隐患的设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