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符合医疗废物转运技术要求的车辆,规范设置警示标识,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合理规划行车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区域、交通拥堵的道路和时段。

转运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清洁。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