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启用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前,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