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