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通过企业家接待日、开展访企解难活动等多种方式,倾听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