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围绕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主题,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功能定位,先行先试、率先探索,推进改革创新。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