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政府土地收储能力,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业项目筛选机制,推行"标准地"改革,提升项目落地效率。推行在工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物可以分幢、分层分割登记。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