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

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投标人和供应商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现金形式或者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从业人员依法进行惩戒。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