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创新创业活动。推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活动,加快技术转移市场与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建设。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