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报装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绿化、占路掘路等审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程网办和数据共享,审批流程公开透明。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提升保障能力,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开发园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增量配网建设,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服务企业运营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