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性、系统性、均衡性、功能化、景观化和特色化的要求,统筹布局全域公园体系:(一)以河湖、山体、森林等特色资源为载体的生态公园;(二)以特色村、镇为中心的乡村公园;(三)区域绿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组成的城市公园;(四)环巢湖绿色生态廊道,区隔城市组团的绿色生态廊道;(五)依托公交、绿道、慢行系统等空间营造的生态景观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