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域性、系统性、均衡性、功能化、景观化和特色化的要求,统筹布局全域公园体系:

(一)以河湖、山体、森林等特色资源为载体的生态公园;

(二)以特色村、镇为中心的乡村公园;

(三)区域绿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组成的城市公园;

(四)环巢湖绿色生态廊道,区隔城市组团的绿色生态廊道;

(五)依托公交、绿道、慢行系统等空间营造的生态景观带。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