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历史人文、自然保护和防灾避险以及公众多样化需求;

(二)与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相协调,统筹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发展需求;

(三)公园周边的建设不得影响其景观和功能,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四)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五)合理规划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并按照规定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六)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