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将公园形态和城市空间有机融合,建立生态廊道、生态绿道,推动公共空间与城市环境相融合。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级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辖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