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林业和园林部门是本市公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公园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园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财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