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园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市、县(市)区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土地、经费,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等实用性、前瞻性研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公园管理维护专业化、精细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保障贯穿公园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全过程,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网络以及数字化运行体系、社会风险防控体系、应急能力体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