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公园设计应当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功能完善、方便群众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
(三)新建公园按照有关要求具备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休闲、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并在改造提升、扩建时不断完善;
(四)融合本地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
(五)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
(六)以本地植物、适生植物等培育的健康、全冠、适龄的苗木造景,合理配植乔灌草等,确保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
(七)按照规定配备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休憩活动空间和设施,座椅、无障碍设施、慢行系统等满足使用需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