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类配置各类城市公园,并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城区内公园均衡布局,老旧城区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园数量和面积,优化布局;建设与人口规模相匹配的综合公园和社区公园,因地制宜配置游园;合理配置植物园、动物园、体育公园等专类公园;(四)充分利用绿化隔离带、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的区域建设郊野公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