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绿道系统,推进公园绿地与公共服务、生活办公、出行游憩有机融合,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绿道建设应当按照生态优先、注重节约的要求,科学有序推进、逐步建设成网,形成覆盖全域的区域级、城区级、社区级三级绿道系统。

绿道建设应当有效利用沿途植被,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注重自然生态、人文景观、便民利民的有机结合。

各类公园应当与绿道连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