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化布局、集中塑造、彰显特色、四季均衡的原则,建设公园绿地。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当达到十二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