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