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或者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