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维护装备器材,落实执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员、消防装备处于经常性战备状态,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