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根据需要,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