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培养消防技术人才,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火灾防控、消防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