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七)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