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