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