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