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