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