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其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地域相近的消防站点,可以统筹规划建立。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