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