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