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三十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