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二)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三)利用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四)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