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编制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支持和保障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