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